港澳臺遊客入境政策資訊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于港澳居民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一)公安部委託香港中旅集團負責香港居民申請通行證的受理工作。


(二)公安部委託澳門中國旅行社負責澳門居民申請通行證的受理工作。


四、決定機構

公安部授權廣東省公安廳負責港澳居民申請通行證的審批簽發工作。

 


五、申請條件

(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內地居民經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取得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的。


(三)在香港或者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居民,已確立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


(四)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士,經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


(五)港澳居民所持通行證遺失、損毀、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已過期、持證人身份資訊變更,或者持用舊版通行證需要換領新版通行證的,可申請換發新的通行證。


六、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具有《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通行證。


七、申請材料

(一)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照片;


(三)未滿十八周歲的申請人,提交本人出生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身份證明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證明;


(四)根據不同的申請條件,提交相應的材料:


1、在香港或者澳門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應當提交:


(1)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未滿11周歲未持有身份證的未成年人提交回港證;提交無照片身份證的,同時提交特區護照;


(2)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未滿18周歲未持有中國國籍證明的,可以提交本人出生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中國國籍證明;


(3)已經在內地定居,取得內地戶籍後又重返港澳地區定居的,提交赴港澳出入境證件和戶口註銷證明。


2、內地居民經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取得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未滿11周歲未持有身份證的未成年人提交香港簽證身份書;


(2)前往港澳通行證。


3、在香港或者澳門以外出生的中國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未滿11周歲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回港證;提交無照片身份證的,同時提交特區護照;


(2)中國國籍證明;


(3)首次抵港澳登記港澳居民身份證和申請換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所持用的旅行證件;


(4)在內地出生的申請人提交內地戶籍部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父母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憑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出具的入境許可證或其他旅行證件返港澳定居的除外);


(5)在臺灣出生的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戶籍謄本、臺灣旅行證件,已經領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以下簡稱臺胞證),提交臺胞證。


4、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士,經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香港或澳門特區護照;


(3)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證書;


(4)首次抵港澳登記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前持用的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無法提交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登記事項證明書)。


5、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具有中葡血統尚未選擇中國國籍或葡萄牙國籍的,應當提交:


(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國籍未經選擇的個人資料證明書;


(3)經本人簽署的《聲明書》。


6、申請換發、補發通行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未滿11周歲未持有身份證的未成年人提交回港證;提交無照片身份證的,同時提交特區護照;


(2)申請換發通行證的,提交目前持用的通行證;


(3)申請補發通行證的,在申請表上填寫遺失聲明;


(4)曾退出中國國籍的,需提交恢復中國國籍證書和特區護照;


(5)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提交本人出生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身份證明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八、辦理方式

(一)港澳居民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的申請人須由法定監護人陪同申請並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件。


(二)因嚴重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委託申請的,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報審批機關批准同意。


(三)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不辦理委託申請。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領取證件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簽發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由受理機構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十、辦證時限

(一)從受理申請到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12個工作日;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的調查時間,不計入辦證時限。


(二)對於回內地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處理,先審批辦理。


十一、收費標準

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260元港幣;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390元港幣;遺失或者證件嚴重損壞要求補辦的,按規定收費。


十二、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後,為未滿十八周歲的申請人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十八周歲以上(含十八周歲)的申請人簽發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十三、結果送達

(一)批准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本人或委託他人到受理機構領取,或者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二)簽發新證時,申請人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仍有效的,須將其原通行證剪角處理後退還申請人;如不能提交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報審批機關作失效處理後予以發證。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或委託的受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或委託的受理機構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于臺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身份證和臺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影本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入台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臺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申請辦理臺胞證。


七、辦理方式

臺灣居民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須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或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四)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託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係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託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證件影本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證件換發、補發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換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換發: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2)持一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3)持本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電子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4)本人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的;


(5)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2、申請材料


(1)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現持有的臺胞證原件並留存影本。


(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臺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材料


(1)同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本人書面說明。


十、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後,辦理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二)收費標準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首次申請、換發、補發200元∕本。


2、一次臺胞證40元∕本。


十二、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後,為申請人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入出境有效兩種。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到受理視窗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臺灣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請一次入出境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現場領取。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