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廉流韵之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王朝统治者为了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现象,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而逐步确立和完备起来的一种任官制度和原则。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两汉时期就制定有对籍贯和亲属关系任官回避的法规——《三互法》。隋朝以后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为了避免地方官在本地任职发展私人势力,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地方官乡贯回避制度。宋代鉴于唐末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在唐制的基础上,构建了更加严密的回避制度,其范围之广,执行之严密,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是罕见的。
宋代回避制度在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科举回避、司法回避、同年回避等多个方面都形成了严密的体系。其中亲属回避、地域(籍贯)回避则是执行的重中之重。
宋初时期,由于战争的原因,官员不足,宋太祖下诏求贤,允许举官“毋以亲为避”,朝廷中出现了大量有各种关系牵连的官员。后来随着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许多士大夫希望功成身退,自行上表请求避亲者逐渐增多。于是在宋仁宗康定二年正月,朝廷正式颁布了《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明确规定了避亲的范围,从直系近亲扩大到姻亲及其他旁系亲属。对武官的回避更为严格,凡武官任职前的亲属关系必须自己呈报,已经担任武官的不得互为婚姻。
回避法令还会依据现实发展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增补。如宋神宗熙宁年间所定的《内外官避亲法》就规定:担任相互有政务关系职务或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务的官员之间,应遵行回避原则。于是,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时,其亲家吴充便以亲嫌罢谏官之职。他在变法时提拔了不少年轻人,但他自己的儿子虽然是进士出身,也严守着“执政子不可豫事”的原则而不予重用。
宋代为了保证选拔人才的公正性,科举时亲属回避制度执行得最为严格。本届考生中有旁、直系亲属或族人,有故旧,主考官、同考官、阅卷官等皆须回避。发现有隐瞒不报者,处罚极严。对于实在无法回避的情况,则实行“别头试”制度,即另设考场应试。“别头试”起因是翰林学士陶穀(gǔ)的儿子陶邴(bǐnɡ)科举考取进士第六名,宋太祖赵匡胤说:“陶穀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下令“中书省复试”,发现陶邴确实真才实学,陶穀才解除嫌疑。为了避免此类事件重演,考官子弟亲属一律须如此。发展到后来,凡是地方科考,地方官员的亲属、婚姻之家及门客,皆须别试。这对科考的公正性无疑是一项积极的保障措施。
另外在司法活动中,也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诸鞠狱、检法、定夺、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这一制度的实行,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宋代的籍贯回避也很有特点,严格规定本路籍贯者不得担任本路一级长官,本州县之人不得在家乡州县任地方长官,地方官田产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即寄居州县)也要实行回避。不过,对于特殊地区如福建、广东、江浙一带人到北方任职会有语言不通的问题,则又有灵活变通的做法,规定他们不得在本州县任地方长官,但可以不出省,在本路内任职即可。
宋代的回避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滥用权力等行为的发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进步和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来源:上城发布、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杭州市上城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FM105.4西湖之声合作推出的《夜听宋韵》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