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下的宋代财产继承制度——夜听宋韵
财产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财产如何分配,如何继承,都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在汉朝之前,宗祧继承制度占主导地位,家族财产只能由嫡长子来继承并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家族资源集中使用,保障群体利益的延续。汉代以后,随着政治制度的发展,为了防止权力和财富的过度集中,财产继承中逐渐增加了“诸子均分”的原则。宋朝繁荣的商品经济带来了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继承制度的变革也随之而来。宋代财产继承制度在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均分”的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升,形成了独特且相对完善的体系。
在“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的分配原则上,《宋刑统》引《户令》有明确规定,对于父祖财产的继承,不分嫡庶,不论长幼,平均分配。宋朝法律也给予了女子一定的继承权。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但在父母双亡、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等特定情况下,女子可获得与男子相等份额的一半财产。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对于户绝之家财产的处理,宋朝法律更是优先考虑女儿的继承权。若无女儿,则归近亲属继承;若近亲属也没有,财产则收归官府所有。可见,宋代女子在遗产继承中地位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
宋朝法律还认可了代位继承的合法性。《宋刑统》中记载了关于“子承父分”和“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制度。比如在父亲先于祖父死亡时,准许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祖业;在丈夫先于夫父死亡的情况下,准许寡妇代替丈夫接受遗产。然而,“妻承夫分”不同于“子承父分”。寡妇在接收亡夫应继承的财产后,并非实际取得该项财产,不得任意使用。在法律地位上,她们更接近于“管理人”而非“所有人”。如果寡妇改嫁他人,所得夫家财产应归还夫家。宋代法律还规定了养子在继承时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权利。养子包括收养被遗弃的异姓小儿做为养子和无子之家为防户绝而养同宗人之子,也称“过继”。哪怕三岁以下不懂事的异姓小儿,被收养后改为养父之姓,也在继承中视为与亲生子等同的地位。宋代法律专门对户绝之家规定了立继与命继两种制度。立继,是指在丈夫亡故而妻子尚在,家中又无子嗣,寡妇必须过继一个嗣子来保证夫家的家族存续。“命继”,是指无子嗣之家夫妻俱亡,而由丈夫之近亲属为之指定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但是同为绝户继承人,立继子与命继子在法律地位上有着较大差异。立继子是户绝之家的家庭成员,享有与亲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而命继子非户绝之家的成员,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无论哪一种情况,继子所得财产都不得超过三千贯,超过部分归官。
以上继承的办法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执行的,《宋刑统》准《丧葬令》中第一次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概念。遗嘱在宋代不仅适用广泛,而且还具有排除法定继承的效力。宋代的遗嘱分为遗书和口述遗嘱两种形式,其中遗书是宋代遗嘱的主要形式,相对的口述遗嘱的效力要弱一些。宋代遗嘱继承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不受同宗还是异姓,有服亲还是无服亲的限制。
总体来说,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在法律和社会习俗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套独特且相对完善的体系。体现了民本思想中法律对家族财产分配的公平追求,还体现了对女性、遗嘱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来源:上城发布社科普及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