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也有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不仅是国家遴选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人实现职业梦想的必经大考。我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为“司法考试”)被广大网友戏称为“最难考的职业资格考试”,其权威与严格程度可见一斑。溯源而望,这类为选拔司法官员而专门进行的考试制度就来自千年前的宋朝。
宋朝的君主在政权建立初期就颁布了“争讼法令”,要求入仕者须接受法律专业的教育。并在国子监专门开设律学,类似于今天的法学院,优秀的律学生甚至可以直接授予官职;因此江南一带,还出现了大量传授讼学的私立学校,很多学子希望避开科举的残酷竞争,通过成为法律人才步入仕途。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官方的初衷,然而屡禁不止。在这种热潮的推动下,宋代的人才选拔制度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与法律相关的体系。
体现在科举制度中,是专门设置的“明法科”,报考的学子要测试对于法理、断案、经义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进士,通常可获授法官之职。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得力助手崔台符就是明法科出身,为大理寺详断官,后历任判大理寺、知审刑院,以及大理卿、刑部侍郎等,长期担任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协助王安石创设“新明法科”,规定“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荣耀比进士及第还高一筹。
考中进士,只是获得了入仕的资格而已,在授官之前,新科进士们还需要通过一次全员法律考试,这就是“出官试”。熙宁年间,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进士也必须参加“出官试”。“出官试”及格,方可注官;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三年后才有可能获得任职且不得担任司法官与亲民官。这种“出官试”对于明法科进士来言,无疑具有“专业对口”的优势。
除了初等官场的新科进士,资深的官员如果想要成为中高级法官,要参加名为“试刑法”的考试。不仅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必须过“试刑法”这一关,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也需要通过“试刑法”。如果官员的人生履历上有记过或罪罚记录,还会被取消参加“试刑法”成为试法官的资格。
“试刑法”考试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现存文献以神宗朝的考试制度最为详密:每次“试刑法”考六场(一天一场),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判10~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也允许应试人在发现自己答题有误后,通过向考官投状,改正错误。考试的分数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线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在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职业法官的人中,许遵可以说是最著名的一个。他进士及第后,“又中明法”,任大理寺详断官,后又为审刑院详议官,并历任宿州、登州等地知州,最后再任大理寺主官。在“登州阿云案”中他提出了“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处理原则,让案件的主角阿云摆脱了“秋后问斩”的命运改判“编管”(相当于流放或软禁),得以生存。此案件引发了王安石与司马光的司法量刑大讨论,最终这条原则得到宋神宗的支持,熙宁元年七月,宋神宗颁发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此后 “自首减罪”的理念通过敕令的形式确立了下来,这不仅对宋代司法判决带来了巨大变化,也对后世的刑事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来源:上城发布、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杭州市上城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FM105.4西湖之声合作推出的《夜听宋韵》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