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165/2025-00147 | 文件编号 | 杭文广旅游局〔2025〕31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6-2025-0001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征求采纳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16:58 信息来源: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点击量: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民政和文化旅游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执法监督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6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要求,结合杭州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实际,制订了《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6月16日
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行使层级 |
1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 是否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已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市、区 |
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市、区 |
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已在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市、区 |
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是否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已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市、区 |
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建设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是否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已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市、区 |
6 |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经营者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市、区 |
7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市、区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容 | 未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容。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
8 |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行政检查 | 是否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市、区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容 | 未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容。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未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 |||
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已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市、区 |
10 | 对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是否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 | 经营者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市、区 |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 |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已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 | |||
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没有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是否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 |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已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 | |||
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 互联网文化单位已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 市、区 |
记录备份是否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记录备份已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
1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市、区 |
13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没有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 市、区 |
1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市、区 |
1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已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市、区 |
16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行政检查 |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市、区 |
17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已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市、区 |
1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对不合理低价游管理、交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 | 在线旅游经营者已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 | 市、区 |
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 | 在线旅游经营者没有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 | |||
19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是否进行动态管理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并进行动态管理。 | 市、区 |
2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合同签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报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 已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 市、区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
21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相关称谓和标识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是否进行虚假宣传 | 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未进行虚假宣传。 | 市、区 |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是否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没有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
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平台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
22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核验、登记义务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市、区 |
23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 平台经营者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 市、区 |
24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开展旅行社业务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是否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已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区 |
2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 已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 市、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记录上网消费者有关上网信息 | 已记录上网消费者有关上网信息。 | |||
2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不严重。
| 市、区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不严重。
| 市、区 |
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没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市、区 |
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没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市、区 |
3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经营者已依法取得许可。 | 市、区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按照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2.检查频次为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或者配合上级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