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165/2022-00340 文件编号 杭文广旅游局〔2022〕70号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2-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6-2022-0001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征求采纳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11:01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点击量: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资金保障推动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26日


杭州市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8〕22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资金对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保障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文旅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全市文旅深度融合,促进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由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游局”)、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全域旅游品牌,高水平建设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具体包括:

(一)文旅融合重点项目建设。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扶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微改造、精提升”建设,旅游驿站建设。

(二)资源融合与消费促进。培育城市演艺新空间,提振文旅市场促消费,推动旅行社转型升级。

(三)高质量公共服务保障。公共文旅服务体系建设,西湖景区周边核心区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旅游集散换乘和“96123”热线服务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名录以及非遗保护传承载体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文旅融合重点项目建设。

1.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扶持。对彰显文化历史名城特质,把城市文化资源转化为体验感强的产品、项目以及带动休闲消费、促进夜间经济成效明显的项目和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成功创建宋韵杭式生活体验点、体验基地及相关特色休闲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重大文旅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建设期一年以上(含)的重大文旅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微改造、精提升”建设项目。对挖掘文化内涵、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促进我市旅游接待服务提档升级且投资额高于100万元以上的“微改造、精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符合政策倾斜的地区比例适当提高),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旅游驿站建设。新建或提升改造旅游驿站、旅游厕所,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资源融合与消费促进。

1.培育城市演艺新空间。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演艺新空间、金牌演艺新空间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定为城市艺舞台街头演艺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提振文旅市场促消费。从2022年起对接待国内来杭过夜游客全市排名前50 名的旅行社给予补助,第1-10名,每家旅行社补助10万元,第11-30名,每家旅行社补助8万元,第31-50名,每家旅行社补助5万元。已得到省级资金补助的,高于市级补助标准则不再重复补助,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的港澳台地区游客,住宿1晚的按10元/人·天补助;住宿2晚的按15元/人·天补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20元/人·天补助;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外国游客的,住宿1晚的按20元/人·天补助;住宿2晚的按30元/人·天补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40元/人·天补助。接待境内外游客来杭过夜补助,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登记纳税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登记纳税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的30%进行补助。

3.推动旅行社转型升级。对新评定为四星(4A)、五星(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高质量公共服务保障。

1.公共文旅服务体系建设。对全市加快构建高质量、现代化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按因素法补助。

2.西湖景区周边核心区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补助。对西湖景区周边核心区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按照每个点每年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旅游集散换乘和“96123”旅游热线服务。旅游集散换乘按全年换乘110天、换乘车辆10万辆,接待换乘游客20万人以上,给予260万元一次性补助,“96123”服务热线全年保持24小时服务,旅游咨询处理率98%以上,旅游投诉转交率98%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被评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

2.杭州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非遗保护传承载体。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补助方式、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助方式和程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年度文化旅游总体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文广旅游局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予以实施。

(一)因素法分配。对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按常住人口数、地方财力、服务效能指标、品质提升指标、负分指标等5类因素计算综合得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发展建设。

(二)项目补助分配。项目补助原则上以事后补助为主,加强市级部门协同审核,避免与宣传、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重复申报、拨付。市文广旅游局组织项目初审、第三方审计、专家评审、项目复审、项目公示、党组审定等程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各类补助项目审核要求如下:

1.需经过专家评审或审计的补助项目。需要经过专家评审或依据审计结果按标准给予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补助;重大文旅建设项目补助;“微改造、精提升”建设项目补助;旅游驿站补助;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补助。

2.按照相关标准完成或获得相应资格或成果,直接按标准以奖代补的项目。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补助;百县千碗特色街区、特色小镇补助;宋韵杭式生活体验点、体验基地及相关特色休闲示范基地的补助;城市演艺新空间补助;国内来杭过夜游客全市排名补助;星级旅行社评定补助;西湖景区周边核心区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补助;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与“96123”热线服务补助;杭州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杭州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非遗保护传承载体补助。 

第九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根据省、市财政资金拨付规定和要求执行。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资金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如实申报,注重绩效,自觉接受市文广旅游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部门共管、上下联动、项目公开、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按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执行需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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