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165/2018-00777 文件编号 杭文广新发〔2018〕27号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18-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22-2018-0001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8-07 09:50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点击量:

统一编号:ZJAC22-2018-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构建我市现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一是整合市财政设立的基层文化建设经费、农村文化建设、农村文化活动扶持、广播电视低保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二是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我市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三是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市级引导、区县为主、注重绩效、保障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市本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各区(县、市)完成《杭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6-2020年)的补助。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包括读书看报、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观影看戏、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化走亲、文化联动、数字文化服务、培训讲座、文化预报等;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需要完成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务。

第七条 项目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及福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每年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和工作任务等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预算,并确保项目经费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区(县、市)资金补助方法


第九条 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除用于市本级保障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对区(县、市)的补助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方财政投入因素、业务工作量因素等2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地方财政投入因素(10分)。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增长水平。 

(二)业务工作量因素(90分)。根据各地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人员配备及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计算得分。其中: 

1.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情况45分;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27分; 

3.人员配备9分;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9分。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每年文广新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适时对区(县、市)分配因素及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区(县、市)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各区(县、市)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全市区(县、市)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市本级保障金额)。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数据和材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6月底前根据资金年度规模、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编制下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提前告知的资金分配额度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各区(县、市)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并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于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正式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区(县、市)财政局收到市级财政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地方财力,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订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市财政资金文件下达6个月内将《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市)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加大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公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从2018年起实施,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完成情况自评评分表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8月7日                        


政策解读:《杭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附件:

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


填报单位


资金(万元)


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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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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