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我國古代王朝統治者為了澄清吏治,減少腐敗現象,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封建統治而逐步確立和完備起來的一種任官制度和原則。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國家,兩漢時期就制定有對籍貫和親屬關係任官回避的法規——《三互法》。隋朝以後隨著科舉制度的推行,為了避免地方官在本地任職發展私人勢力,制定了較為詳細的地方官鄉貫回避制度。宋代鑒於唐末以來藩鎮割據的教訓,在唐制的基礎上,構建了更加嚴密的回避制度,其範圍之廣,執行之嚴密,在歷代封建王朝中是罕見的。
宋代回避制度在籍貫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科舉回避、司法回避、同年回避等多個方面都形成了嚴密的體系。其中親屬回避、地域(籍貫)回避則是執行的重中之重。
宋初時期,由於戰爭的原因,官員不足,宋太祖下詔求賢,允許舉官“毋以親為避”,朝廷中出現了大量有各種關係牽連的官員。後來隨著國家的統一和穩定,許多士大夫希望功成身退,自行上表請求避親者逐漸增多。於是在宋仁宗康定二年正月,朝廷正式頒佈了《服紀親疏在官回避條制》,明確規定了避親的範圍,從直系近親擴大到姻親及其他旁系親屬。對武官的回避更為嚴格,凡武官任職前的親屬關係必須自己呈報,已經擔任武官的不得互為婚姻。
回避法令還會依據現實發展不斷地進行修訂和增補。如宋神宗熙寧年間所定的《內外官避親法》就規定:擔任相互有政務關係職務或有上下級隸屬關係職務的官員之間,應遵行回避原則。於是,王安石任參知政事時,其親家吳充便以親嫌罷諫官之職。他在變法時提拔了不少年輕人,但他自己的兒子雖然是進士出身,也嚴守著“執政子不可豫事”的原則而不予重用。
宋代為了保證選拔人才的公正性,科舉時親屬回避制度執行得最為嚴格。本屆考生中有旁、直系親屬或族人,有故舊,主考官、同考官、閱卷官等皆須回避。發現有隱瞞不報者,處罰極嚴。對於實在無法回避的情況,則實行“別頭試”制度,即另設考場應試。“別頭試”起因是翰林學士陶穀(gǔ)的兒子陶邴(bǐnɡ)科舉考取進士第六名,宋太祖趙匡胤說:“陶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下令“中書省復試”,發現陶邴確實真才實學,陶穀才解除嫌疑。為了避免此類事件重演,考官子弟親屬一律須如此。發展到後來,凡是地方科考,地方官員的親屬、婚姻之家及門客,皆須別試。這對科考的公正性無疑是一項積極的保障措施。
另外在司法活動中,也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規定:諸鞠獄、檢法、定奪、檢覆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幹礙之人。這一制度的實行,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敗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宋代的籍貫回避也很有特點,嚴格規定本路籍貫者不得擔任本路一級長官,本州縣之人不得在家鄉州縣任地方長官,地方官田產所在地與長期居住地(即寄居州縣)也要實行回避。不過,對於特殊地區如福建、廣東、江浙一帶人到北方任職會有語言不通的問題,則又有靈活變通的做法,規定他們不得在本州縣任地方長官,但可以不出省,在本路內任職即可。
宋代的回避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濫用權力等行為的發生,為後世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對於推動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進步和發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來源:上城發佈、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杭州市上城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與FM105.4西湖之聲合作推出的《夜聽宋韻》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