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監察制度下的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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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監察制度,早在先秦時期的西周,就有了萌芽狀態。周天子分封天下,為了監督諸侯、維護國家統一,建立了“天子巡狩”“諸侯述職”的監察方式。秦統一天下後,廢除了分封制,採用官僚體制維持國家的有效運轉。這個時候對於官員的監察自然無比重要,為此秦朝設立了中國首個監察機構:禦史府,掌管這個機構的最高長官為禦史大夫,承擔著糾察百官、監督皇帝等多個監察職責。這也標誌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真正形成。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史上可謂是獨樹一幟,不僅完善了自隋唐以來的“一臺三院”監察網路,還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臺諫制度,允許臺諫官“風聞奏事”,在中央和地方體現出多軌制和多元化的狀態,形成了既相互獨立又互相制衡的監督體系。


宋朝的臺諫制度分為禦史臺和諫院兩個子系統,實際上這兩者是並列又統一的。這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上的一個重大創新。宋代以前禦史與諫官獨立,前者不得言事,後者不得糾彈。臺諫合一使禦史具有言事權,諫官具有彈劾權。臺諫合一後監督對象主要是宰執大臣和行政官員,文獻記載:“凡朝政得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可諫正。”宋太宗時太子趙元禧因違反禮儀被禦史中丞劾奏後,憤憤不平,向太宗申訴說:“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jū),願賜寬宥。”太宗不僅未加偏袒,反而告誡元禧,並堅定地支持監察官員的糾彈。


如果官員儀容不整也會被彈劾,甚至丟官。鹹平三年(西元1000年)一次群臣朝會,宰相張齊賢醉酒後上朝,冠冕不正,幾乎摔倒殿上。禦史中丞彈劾其失儀。張齊賢自辯說是飲酒禦寒至醉,並頓首謝罪。真宗說:“卿為大臣,何以率下?朝廷自有典憲,朕不敢私。”遂免其相。


地方監察體系則分別由監司、走馬承受和通判等組成。在路(相當於省)這個層級,政務設監司,由三個獨立的機構組成:一個是轉運使司,宋人把它叫做漕司;另一個是提點刑獄司,宋人把它叫做憲司;還有提舉常平司,宋人把它叫做倉司。分別管理財賦、司法與救濟、水利等事務,但同時又負責監督這一路的州縣官員。在軍隊管理方面設有帥司,就是安撫使司,是駐紮地方的最高軍事長官,同時也具有監察軍隊的職能。監司和帥司在兩宋時期的地方監察體系中均有設立。北宋路級層面還有一個監察機構,叫做走馬承受。從太祖晚年開始設立,到南宋高宗初年才取消。它的職能按照有關史料來說,是“耳目承受,實司按察”,有些類似巡視組。


在府、州的層面,則設立通判。通判是州府的副長官,但權力很大,州府凡下發有關公文,實施有關政務,都需要通判副署,否則不能實施。知州、知府都要接受通判的監督,人們通俗地將其稱為“監郡”。宋代有個軼聞故事說,一位官員即將外放地方任知州,有人問他想要到哪里去任職,他說最理想的地方就是一個有大閘蟹吃,而且沒有通判的地方,這樣就愜意自由了。這個故事很形象地說明了,宋代多軌制和多元化的監察制度設計避免了權力過於集中和濫用的問題,確保政治體系的穩定。


不過宋代的監察體制是基於封建王朝而建立的,它的分權制衡,其任命和罷免最終是受制於君權的,與近代意義上真正分權制衡的權力結構並不相同,有時甚至會淪為黨爭的工具出現嚴重偏差。蘇軾的“烏臺詩案”就是一例,到了秦檜專政時期,臺諫官就完全充當他誣陷政敵的打手,秦檜在迫害李光、趙鼎、胡銓、張元幹的時候,就指使臺諫爪牙羅織成許多詩案、史案,出現了監察特務的傾向。


所以說,宋代監察制度中人治與法治的困境對我們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是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的,告訴現如今的人們,要培育現代法治意識,認識到法令制度是剛性的,是不能逾越的一條底線,人治與人情只能在法制軌道上延續,而不是超越法制的限閾。


來源:上城發佈、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杭州市上城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與FM105.4西湖之聲合作推出的《夜聽宋韻》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