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165/2023-0019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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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关于《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14:30 信息来源: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财政资金对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保障推动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依据
1.2023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2021年11月,《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1〕65号)
3.2023年4月,《关于建设高水平“非遗强市”打造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范例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25号)
4.2023年5月,《杭州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36号)
(二)必要性
1.原专项资金政策有效期到期。《杭州市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文广旅游局〔2022〕70号)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
2.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资金来源、部门职责、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施行时间等方面内容。
(一)资金来源。明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贯彻落实各项补助政策,推动全市文旅深度融合,促进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二)部门职责。明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的不同职责分工。
(三)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推进重大旅游项目招引与建设。对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总投资30%以上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建设期一年(含)以上且列入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库的旅游项目,补助标准为五档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项目按照综合评价确定的档次给予补助。
2.推动旅游业提质升级。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五星级饭店,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级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补助;对新评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省级文化主题民宿和非遗民宿给予15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市级五花、四花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在补助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不同等级民宿评定的从高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按差额补助。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于100万元的,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分(含)—85(不含)分]”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1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文旅融合特色产品。对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智能交互沉浸式旅游体验项目,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分(含)—85分(不含)]”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15%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的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宋韵杭式生活体验基地、体验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市级金牌演艺新空间、示范演艺新空间、城市艺舞台街头演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
4.促进夜间文旅消费。支持市场主体推出更多“夜演、夜宴、夜宿、夜游、夜购、夜娱、夜读”等夜间休闲消费产品和活动,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产品与活动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含)—85分(不含)]”等次给予产品与活动实际投资金额15%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的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省级“百县千碗”特色小镇、特色街区,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补助。
5.支持旅行社引进国际游客。对旅行社招徕接待的港澳台地区游客在杭过夜的,住宿1晚、2晚和3晚的分别按每晚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给予补助;对旅行社招徕接待的外国游客在杭过夜的,住宿1晚、2晚和3晚的分别按每晚20元/人、30元/人、40元/人给予补助。对入境旅游包机人数150人/架以上的,给予每架8万元补助。对旅游企业参加市本级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的,给予50%国际机票费用补助。
6.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项目按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对宾馆饭店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专项投入2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专项投入在2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项投入低于20万元的不予补助。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按全年换乘不少于110天、换乘车辆不少于10万辆,接待换乘游客20万人以上,给予2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按每个7万元给予补助。
7.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评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外),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给予1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在补助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不同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评定的,从高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按差额补助。
8.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9.上述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1.因素法分配。对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实行因素分配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方财力、常住人口、品质提升指标、服务效能指标、负分指标等5类因素。
2.项目补助分配。项目补助原则上以事后补助为主,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实施或获得相应资格或成果,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按年度分期申报。市文广旅游局按照项目初审、复核、审计、评审审核、项目公示、党组审定等程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六)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类别分别由市本级和市与区县(市)按现行体制分担。由市本级承担的项目包括: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补助;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入境旅游包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补助。其他项目由市与区县(市)按现行体制分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由属地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其他区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七)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读人:楼倻捷
联系电话:0571-8525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