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165/2020-02045 文件编号 杭文广旅游法规〔2020〕9号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0-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15:51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点击量:

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严格依法行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9月4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和评估,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业务处室或会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杭州市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和旅游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文化旅游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审定杭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大额度经费开支;

(五)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六)研究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七)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八)全市文化和旅游体制改革方案;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于上述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局办公室牵头,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年的重点工作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清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规范性文件(两者重叠交叉的除外)的制定、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论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和党组书记报告;行政首长与党组书记为同一人的,应当向党组会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机关职责分工的规定(“三定方案”),同时应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  主办处室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当年重大行政决策清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并且需经过该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与该主管部门联合决策和发布。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市政府领导协调后联合决策或者以市政府名义决策。

第八条  决策前,由主办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或多个决策草案。

第九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除依法应当保密或紧急状态外,应当公开征求各关方面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定向的征求意见函、听证会、座谈会和不特定的公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在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时,应当刊登拟决策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联系人和电话等要素。

互联网征求意见的方式只能作为其他征求意见方式的补充,不能作为征求意见的唯一方式。

主办处室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分析,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召开听证会的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程序进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应当做好笔录。

第十二条  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大的复杂疑难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办处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采纳和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政策法规处会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分歧较大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主办处室人员、合法性审查人员和特邀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人员汇报决策目的,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分歧和处理结果,风险评估等;

(二)由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议题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发言人观点要明确,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提交的决策方案。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暂缓决定或重新审议决定超过一年期限的,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集体讨论有关情况及会议记录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对外发表与最终决策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进行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执行决策时,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由办公室负责依法通过政务服务网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实施满一年或决策执行完成后,主办处室应当在3个月内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如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等。

第十九条  对严重失误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局机关纪委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