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165/2020-01325 文件编号 杭文广旅游局〔2020〕39号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0-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5:45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点击量:

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高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28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高效实施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的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第三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当落实人员对每个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内部法制审核或交叉审核,确保法制审核工作落实到人。

第四条  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重大复杂决定)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决定。

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决定:

(一)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单独或合计)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达到2000元、经营性违法行为达到5万元的;旅游领域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单独或合计)公民达到1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到5万元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类似种类的;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

(四)作出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包括:受行政强制措施影响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可能达到50人的;被扣押、查封的财物价值可能达到50万元或急需处理的;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案外人对被扣押、查封的财物提出权利主张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有数量限制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七)其他重大和情节疑难复杂的。

第五条  承办处室或机构对属于第四条规定的重大复杂决定,应经本处室或机构法制审核后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处室或机构至少应当在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将案卷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专业审核,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对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可同时提请该部门审核。

其他重大复杂决定提交法制审核要有合理的提前量。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执法程序,主要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律的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当性,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重大复杂决定经法制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承办处室或机构要对法制审核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承办处室或机构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主要分歧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七条  明确责任。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 集体讨论。依法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决定参加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超过二分之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纪委和相关业务处室、承办处室或机构负责人,行政决定承办人和法制审核人;对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可邀请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列席。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进行重大复杂决定集体讨论时,承办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情况,包括案源、事实和主要证据、办理程序、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主要问题或主要分歧等;法制审核员介绍法制审核情况。

第十条 集体讨论主要围绕承办人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执法程序和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

承办处室或机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证据和集体讨论内容,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承办处室或机构又发现重要事实和证据的,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的,并且需改变拟作出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决定集体讨论的情况,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如实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集体讨论有关情况及会议记录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最终处理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四条 对属于重大复杂决定,没有依法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视情节和后果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不再执行。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重大复杂执法案件法制审核事项目录